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逾期未補稅單遭罰1.5倍違憲

中央社/ 2013.10.18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釋字第713號解釋,扣繳義務人補稅但未補繳扣繳憑單者一律處罰1.5倍不符比例原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聯意製作公司給付國外機構衛星傳送費時,未依稅法扣繳20%稅款,經台北市國稅局限期補繳;於民國89年至92年間擔任負責人的邱復生補繳稅款後,遲了1天補報扣繳憑單,遭國稅局處以補繳稅款1.5倍的罰鍰共計新台幣2000餘萬元。

邱復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根據解釋文,當時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有應扣而未扣稅款,遭稅捐機關命其補正後,不管是「補錢未補單」或「補單未補錢」,都處以應扣未扣稅額的1.5倍罰鍰。

大法官認為,「補錢未補單」、「補單未補錢」二者之間的損害程度有差異,若一律處罰1.5倍罰鍰,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也違財產權保障。

不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已經修法刪除1.5倍罰鍰的規定,所得稅法第114條也放寬處罰空間,大法官於解釋文中指示,有關機關應斟酌個案情節輕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適用最有利法律的規定,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