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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原民區 可望選區長

中央商情網/ 2013.10.18 00:0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13年10月18日電)為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精神,內政部將修改「地方制度法」,隸屬直轄市的6個原住民區將舉行區長、代表選舉,最快明年實施。

2010年縣市合併、改制後,部分直轄市內的原住民「鄉」,全部都改為原住民「區」,原本民選鄉長也都改為官派,多位立委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在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完成立法前,應恢復直轄市原住民地區自治的權力。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說,這項政策已獲得行政院支持,內政部日前協調相關部會、全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開會,並且達成共識,同意6都(含年底升格的桃園)原住民區恢復為自治法人,可選舉自己的區長與區代表,區長也將擁有人事自主權、預算權、財產權。

蕭家淇說,內政部啟動地方制度法修法的法制作業,後續將報行政院核定,希望趕在本會期內送進立法院內審議。他說,內政部希望2014年底地方選舉時就能夠實施,因此必須要在選舉前的6個月,也就是2014年5月底前修法完成三讀。

修法後可恢復選舉的6個原住民區,包括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區;台中市和平區;新北市烏來區,以及即將在明年底升格為直轄市的桃園市復興區。

不過,蕭家淇說,原住民自治區的交通、觀光與營建,仍排除在自治事項外,課稅、公債、統籌分配稅款等,也列直轄市政府統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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