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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都原住民區 最快明年底恢復選舉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3.10.18 00:00
為了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精神,內政部已和全國地方政府達成共識,將修改「地方制度法」,設專章規範區自治,隸屬直轄市的6個原住民區將可恢復過去的區長、區代表選舉,最快明年底「七合一」選舉時就可實施。

2010年縣市合併改制後,6都轄內的原住民「鄉」成為原住民「區」,喪失原先具有的公法人地位,區長也由原本的民選改為官派。因此,多名立委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在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完成立法前,應增訂法條,恢復直轄市原住民地區自治的權力。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18日受訪時表示,這項政策已獲得行政院支持,內政部日前協調相關部會、全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開會,並達成共識,同意6都原住民區恢復為自治法人,可選舉自己的區長與區代表。

蕭家淇說,內政部已啟動「地方制度法」修法程序,之後將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趕在明年底「七合一」地方選舉時實施。他說:『(原音)我們經過法規會討論後,還需要報行政院來做法規的審查,最後會報給立法院,我們希望整個條文必須在明年的5月之前通過、發布實施,否則的話,明年底大概來不及恢復它自治法人的地位,也就是辦理區長跟區民代表的選舉。』

蕭家淇表示,6個原住民區分別是高雄市的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區、台中市的和平區、新北市的烏來區,以及即將在今年底升格為直轄市的桃園市復興區。

蕭家淇說,內政部所提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增列原住民自治區選舉專章,恢復區自治法人地位、區長、區代表可以選舉、擁有財政預算自主權,但基於現實考量,交通、觀光與營建仍排除自治事項,課稅、公債、統籌分配稅款也列直轄市政府統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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