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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18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12號2.事實發生日:102/10/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18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8日下午3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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