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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3日生理假不納病假

中央社/ 2013.10.17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7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女性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若1年不超過3日,不併病假計算。

現行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表示,女性勞工因生理痛不能工作,請生理假卻併入病假計算,導致病假額度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女性勞工權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科長吳品霏會後受訪表示,根據調查數據,平均每年每人請生理假天數約3日。若修法通過,女性勞工每年有3天生理假不須納入病假,若全年病假數沒超過30日,都可領到半薪。

此外,依性平法施行細則規定,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必要時雇主可要求提相關證明文件。

社環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經期不適難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恐造成認定困難,要求勞委會修改性平法施行細則,女性受僱者無須提出生理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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