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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訟求償受挫 官方手冊成關鍵

中央商情網/ 2013.10.17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013年10月17日電)法界人士表示,被告只要提出權威性鑑定報告,或是主管機關專業意見,在訴訟時常會佔有優勢,塑化劑案團體訴訟即是如此。

昱伸、賓漢等公司涉嫌將有毒的塑化劑加入起雲劑中,消基會去年3月間,替500多位受害者提出民事團體訴訟,向包含源頭的「昱伸」與「賓漢」及下游廠商共計37家公司提出求償新台幣78億元,後降為24億元,法院今天判決其中18家廠商,需賠償200多人共120萬7000餘元。

兩項重要性的賠償,包含懲罰性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都不予准許。法界人士認為,製造商在不知情前提下使用昱伸、賓漢提供的塑化劑,因沒有故意或過失,根據消費者保護法51條,認定求償無理;另外,由於製造商不須賠償,自然昱伸和賓漢公司,也無須承擔具有連帶責任的懲罰性賠償。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法官依當時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食品中塑化劑污染衛教手冊」指出,塑化劑DEHP會在24小時到48小時內,由尿液或糞便排出;而塑化劑DINP也會在72小時內有85%從糞便排出,對人體健康並未造成傷害,

法界人士認為,被告只要能提出具權威性鑑定報告,或是主管機關專業意見,在訴訟時常會佔有優勢,獲得法官支持。本案被告提出「衛教手冊」官方意見,得到法官採信,成了塑化劑團體訴訟案關鍵。

法界看法指出,法官認定塑化劑會在一定時間內排出,在此前提下,對因購買含有塑化劑商品給子女或親友食用,原告因而產生「自責」或「憂慮」等精神上痛苦的求償,既然身體未構成身體傷害,當然也就不需精神賠償。

這也是全案向37家公司提出求償新台幣78億元,後降為24億元,但法院卻判決其中18家廠商,需賠償200多人共120萬7000多元的主要原因。

另外,原本500多人提出團體訴訟,法院最後只判准需賠償200多人,法院依原告提出的發票、收據等證據照價賠償,才會有1名購買新台幣9元悅氏運動飲料的原告也獲賠9元;其餘300多名原告,多數因未提出發票等佐證,未獲價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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