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內政部所擬具的「姓名條例」修正草案,為維護各民族文化傳承,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得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申請改姓等規定。
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指出,該修正草案將依其文化慣俗,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姓名登記,得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得申請改姓。至於在取用中文姓名部分,姓氏應該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可得登記名字。
另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該草案也增列被認領、被收養等情形,得申請改名的規定,並配合刑法修正,將屬輕罪的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