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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新聞眼:傳創條例 保護或限制文化發展?

立報/本報訊 2013.10.16 00:00
■舞賽.古拉斯

每天,台北文創的遊客總會「不經意」的走到「部落行銷」,走進展場當下,每每發出驚嘆的語氣:「好美」。

是的,因為部落文化美麗,所以我們才在這裡,希望讓更多人看見與體驗原住民傳統的與創新的藝術之美。除了展示藝術家與文創工作者的作品外,我們也大量使用了原住民的傳統圖紋,設計開發新的文創商品,例如太魯閣族祖靈眼睛的時尚包款,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可是,在《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通過以後,只要圖紋經過登記、通過並公告,非經授權,便不能隨意使用,如此看來,台灣是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做了最進步的規範,但設下了高的門檻和限制,對於傳統文化的創新應用,會否形成文化傳播、文化傳承與文化產業可發展的障礙?

《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於民國96年通過立法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遲遲未訂出子法,去年開始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的示範部落之一。全國總共有來自12個原住民族的14個族群與部落參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原住民各族群內部卻爭議不斷。

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太巴塱部落,就太巴塱情人之夜、illisin向行政院原民會申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引發馬太鞍部落的不滿。雖然事件經原民會澄清,但已經引發廣大的關注,文創工作者更擔心未來在傳統文化的創新應用上,不小心觸法,甚至引來部落反彈,而裹足不前。

文創的本意是融合「本土文化的元素」,發揮創意將舊有的物品經過設計,並融合文化藝術美化成新的樣式,而這幾年,台灣原住民的藝術逐漸受到重視,透過感受原始文化的精神意涵,運用現代科技與創新設計,藉由創新產品設計,延續原始藝術文化的價值,營造地方文化特色,而這正是目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趨勢(林榮泰,2006)。因此,原住民的傳統圖文,因具有與大地相連的情調,藝術文化更是台灣獨有的在地民族風,充滿無限的潛力。然而,當我們必須被動的經過政府的審批、公告、部落的授權,在文創產業競爭的當下,恐怕弱化了原住民文創發展的競爭力。

經常被提出文創產業發展典範的鄰國南韓,在其「文化立國」戰略提出後,先後頒布多項政策促進文化產業事業的發展,還成立了各種行業協會,具體負責協調每個行業的發展。南韓還設立多個專項基金,如文藝振興基金、文化產業振興基金、資訊化促進基金、廣播發展基金、電影振興基金、出版基金等。在首都首爾有眾多的博物館,如民俗博物館、地球村民俗博物館、絲綢刺繡博物館、南韓錢幣博物館、農業博物館、泡菜博物館、甕器民俗博物館等,向參觀者全面展示南韓人的衣食住行以及農業、手工業、娛樂、婚喪、祭祀等各種民俗場景和實物。

南韓電視劇也將南韓民族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工業做成功的結合,《大長今》節目向全世界推銷他們引以為自豪的南韓傳統文化,眾多的韓劇在對外傳播的過程中,除了在電視劇出口的一次性收益外,其綜合效應還不斷擴散,帶來包括旅遊、文化產業等一系列商機。 看來,南韓是非常認真思考和研究了他們的傳統文化特點,並且巧妙地把自身的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創產業與傳媒工具做有機的結合,他們傳統文化無須經過登記、審批甚至授權的繁雜程序,反而更多的鼓勵和提供更多通路,促進文化的發展。這樣的成功模式,我們不該視而不見。(部落行銷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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