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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冒領汽車牌照案件 稽徵機關暫催欠稅罰鍰

大成報/吳富正 2013.10.16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以往遭人利用名義冒領汽車牌照案件,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冒領牌照稅期間欠繳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於99年4月16日發布新函釋,對於前開案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准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做法,於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將案件移送警察機關及稽徵機關辦理時,暫停向當事人(遭冒用名義之人)催繳欠稅及罰鍰,俟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時,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一併課徵或催繳。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醒車主,前開案件稽徵機關會專案列管,以即時改課或催繳,倘車主嗣後經查明非屬冒領牌照案件,列管之稅款及罰鍰將一併催繳及依使用牌照稅法有關欠繳稅款、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相關處罰規定論處。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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