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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簡化離島還地流程

中央社/ 2013.10.16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排除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等法令限制,簡化並加速「還地於民」政策的推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對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在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全數公告。

條文並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不受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國有財產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為了簡化並加速推動離島地區還地於民政策,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楊曜、蔡煌瑯、李應元、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應雄、無黨籍立委陳雪生等人,針對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條文,共計提了5個修正版本。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裁示,全案併案審查完竣,不須經由黨團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陳雪生會後受訪表示,軍方長期占用民地,現在軍方不用、有意還地於民,但軍方只是管理機關,真正有權處理的機關是國有財產署,以致「還地於民」政策遲遲無法落實,未來若完成立法,即可加速「還地於民」政策的推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修正草案,明訂離島建設基金餘額不足新台幣100億元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增列但書,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理,由行政院定之,但應參照各離島面積、人口、發展程度等因素,予以合理分配。

另外,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的受教權,會中初審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規定,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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