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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窺婦洗澡 事證不足不起訴

中央社/ 2013.10.16 00:00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16日電)宜蘭一名蔡姓男子被控偷窺婦女洗澡,但警方沒在蔡男身上找出藉以窺視的工具設備,認為證據無法構成妨害秘密罪,將蔡男處分不起訴。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進行,像是拿望遠鏡偷窺、裝針孔竊錄等,如果僅是透過現成孔洞窺視,就不構成刑責,只能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根據宜蘭地檢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書,蔡男今年6月9日凌晨,在羅東鎮一處民宅,透過浴室氣窗偷窺婦女洗澡,遭婦女的丈夫告發。

蔡男被警方查獲後辯稱,他只是聽到異常水聲才前往查看,不是故意窺視;警方在現場也沒有查到用來窺視或錄影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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