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動檢局依據《畜牧法》第29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畜產屠宰衛生檢查事項,為對屠宰業進行各項品質提升服務,此項立法用意應是「有實質服務才能有實質收費」,且須經過一定之立法程序始能為之,豈知,中央畜產會卻財迷心竅,爰依據同法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於日前擬定該辦法-《運用要點》草案共八條,並要求動檢局儘速召開會議研商,希冀早日通過以便收取服務費用。其中草案的第2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屠宰場設立登記之屠宰場適用本辦法;第3條規定服務費收取方式,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派駐的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每日核對屠宰檢查合格數量,按月核算服務費用;而第4條則是規定各類屠宰畜禽之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包括豬:每頭繳交新台幣3元;牛:每頭繳交新台幣10元;羊:每頭繳交新台幣5元;雞:每隻繳交新台幣0.2元;鴨:每隻繳交新台幣0.3元;鵝:每隻繳交新台幣0.5元。根據動檢局的估算,若以去年屠宰數量來統計,一年約可收取8,300萬元服務費,其中豬的部分約為2,600萬元。
動檢局未能體恤當前經濟環境,縱容中央畜產會去訂定這個《運用要點》草案,本已失職在先,如今卻又要協助召開會議研商,可說是「打擊豬農、雞農絕不手軟」;中央畜產會甘願充當農委會(動檢局)打手,巧立名目,要向屠宰場(養豬戶、養雞戶等)收取服務費用,筆者認為有三大缺失:
一、《運用要點》草案違背母法規定:《畜牧法》第28條雖然規定中央畜產會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故母法規定是「得」而非「應」,但《運用要點》草案內容卻已強制規定「每月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造冊並開立繳款通知單,分別通知屠宰場按期繳交服務費用。」其次,母法規定是「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即有提供服務始得收取費用,但中央畜產會卻強迫中獎,要屠宰場定期繳納服務費,中央畜產會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授權原則。
二、中央畜產會找動檢局背書開會,欲暗度陳倉該辦法:中央畜產會於今年9月23日僅發文給農委會動檢局、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家禽屠宰供銷發展協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及江益男專家等少數團體,通知要在10月14日開會研商《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屠宰業服務費用收取及運用要點》草案,然而幾個大型的養豬、養雞協會卻未接獲通知,中央畜產會心態可議,在相關業者抗議之下,會議雖然暫時取消,但農委會動檢局表示將會以個別方式一一溝通化解,即採取個別突破方式,因此,問題仍然持續存在,收取服務費用一事尚未結束。
三、服務費恐將轉嫁至養豬戶、養雞戶:《運用要點》草案第6條列出9項服務費用途,包括:辦理屠宰從業相關人員教育觀摩、考察;辦理屠宰場業者經營管理及屠宰品質改善;辦理屠宰場產品品質提升工作;辦理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宣導與推廣;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屠宰衛生檢查相關業務代辦等事項。雖然《運用要點》草案規定是向屠宰場收取,但眾所周知,每逢三大節日或重要慶典時,豬羊及家禽屠宰數量皆會暴增,養豬及養雞等業者為求儘速屠宰時,屠宰場便可能會祭出此《運用要點》草案,以其他名目轉而向養豬戶、養雞戶收取服務費。
電動屠宰場經過農委會協助輔導之後,從原先的55家增加至目前約150家,大大紓解電動屠宰塞車問題,也改善屠宰環境衛生問題,電動屠宰政策逐步上軌道;詎料一年向農委會拿走3億元委辦經費的中央畜產會,財迷心竅,將過去沒有的費用,曲解法令,巧立名目,竟要向屠宰場收取一年約8,300萬元的服務費,讓屠宰業者以及豬農、雞農等關係陷入緊張,因此,鄭重呼籲農委會要審慎處理本事件,勿再引發另一場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