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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初審 自訂原產地證明不實加重罰鍰

中央廣播電台/劉靜瑀 2013.10.16 00:00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16日)修正貿易法部分條文,依照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因為輸出入貨品需要,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者,可以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初審通過後,首先適用新制度的將是「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另外,為防止廠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發生流弊,貿易法也增訂處罰規定,罰鍰提高10倍,如有違反將處新台幣50萬到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則處以貨物價值3倍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的資格。

台紐簽署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後,未來台灣廠商要出口至紐西蘭貨品,得要實施「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也就是業者可以基於輸出入貨品需要,自行在固定或非固定的貿易文件上,聲明貨品的原產地資格,締約國的進口商在進口貨品時可以憑此文件,申請適用優惠關稅。

原本立委憂心,廠商違反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規定的罰鍰過低,經修法後,罰鍰從原本的3萬以上到30萬以下,改為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情節重大者還將處以貨物價值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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