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為防止廠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發生流弊,貿易法也增訂處罰規定,罰鍰提高10倍,如有違反將處新台幣50萬到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則處以貨物價值3倍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的資格。
台紐簽署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後,未來台灣廠商要出口至紐西蘭貨品,得要實施「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也就是業者可以基於輸出入貨品需要,自行在固定或非固定的貿易文件上,聲明貨品的原產地資格,締約國的進口商在進口貨品時可以憑此文件,申請適用優惠關稅。
原本立委憂心,廠商違反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規定的罰鍰過低,經修法後,罰鍰從原本的3萬以上到30萬以下,改為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情節重大者還將處以貨物價值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