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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公開搶子女 依法可罰

中央社/ 2013.10.15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5日電)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今天表示,父母透過媒體搶奪子女是不正當行為,依法可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或接受親職教育,追溯期可達3年。

近來幾起名人「家務事」搬上媒體公開討論,甚至由當事人主動召開記者會揭露隱私,引起有關單位對其未成年子女隱私權關注。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今天下午邀集兒少團體、媒體自律團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專案會議研商。

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說,會議重點在於確認近期幾起名人爭訟風波,是否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內容,並確認媒體是否有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及確定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為何。

張秀鴛說,這幾起監護權、否認子女之訴,都是經由父或母透過媒體說明,完全揭露父母姓名,認定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也在會中呼籲,媒體發揮高度自律是保護孩子的最後一道防線。

人權團體代表則更關心孩子在過程中所遭受的的情感撕裂,將留下永遠的烙印。因此,幾經討論,會中決議類似事件不用違反兒少隱私權來罰,而認定這種透過媒體互嗆、撕裂親子關係或搶奪子女的行為,是「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的行為」。

張秀鴛說,縣市政府針對類似事件,可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對兒少不正當行為、97條開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或命令接受8小時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只要調查屬實,追溯期可達3年。

張秀鴛表示,單以違反隱私權對家長或媒體負責人開罰,無法彌補父母對小孩造成的傷害,要求觸法者接受親職教育,目的也是告訴父母,這是非常壞的示範。

至於媒體是否有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保護服務司說,則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需有人檢舉,才會展開調查,並召開諮詢會議決議後,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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