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左男在5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基隆路地下道,他出了地下道後,在基隆路1段與忠孝東路段交叉路口,為了規避該車道禁止右轉的規定,取巧下車徒步,先牽著機車走到右側車道,再騎車右轉。
警方抓到左男違規後指揮攔停,他卻隨即騎車逃逸,共被罰新台幣3600元,他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時,左男說自己是因為臨時機車熄火,出於安全考量及不影響交通才牽車,自認牽車應該不違法。
但法官勘驗案發錄影,且左男無法舉證機車當時熄火,認定他為達到右轉的目的,於是用牽行機車迂迴的方式,規避禁止右轉的規定。假如認定他牽車未違規,不但形同鼓勵民眾脫法,還將提高交通往來的風險,有紊亂交通之虞,因此判決左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