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嫗長住45年屋無權狀 都更迫搬離還被告侵占

好房News/
12 年前

記者羅意瑾/綜合報導

位於松山區光復南路6巷48弄的一塊都更地,因為建商依法自國有地取得獲得土地所有權,但居住該地逾40年的老居民,將被迫拆遷搬離自家園,蘋果日報報導居住在該地段的老阿嬤徐劉好育居住該屋有45年之久,但因為當年買屋時沒有法律及土地所有權觀念,所以並未簽約,地上權的文件恐已遺失,如今國有財產局將土地讓售給都更單位,老阿嬤恐怕難逃拆遷搬離的命運。

老阿嬤居住在光復南路6巷的房子已經超過45年,當年文件已經不在,目前只剩下阿嬤仍居住該處。(翻攝Google Map)

蘋果日報報導得知,徐劉好育以侵占土地之名列為被告,當年(民國57年)花了五萬元(若以房價比較,若以同樣地段換算,相當於現在約500萬的房子,這還是以地上物的價值計算),但老阿嬤居住45年的房子應該是沒有完整的所有權狀,但又可能有依照通知繳納稅金,但恐怕因為年代久遠沒有注意文件的保存,國有財產局以讓售給建商,阿嬤變成侵占了該土地。

老阿嬤聲稱所住的房子是阿兵哥蓋的,但民國57年民眾對於土地買賣交易的讓渡,對於土地所有權的基本觀念仍為不足,以為已安心居住在房子下即是得到房屋所有。除了政府無提倡宣導外,當時民風亦較不注重、較無注意法律上實質權益的問題。至於政府說詞為,已告知承購者目前土地狀況,然而,土地賣出後,所有問題必須自行處理,政府一概不負任何責。

律師建議老阿嬤,應該去尋找其他證明,基本的房屋所有權必須要有稅籍證明,且最好能有40年的記錄,此外還要土地租賃合約(40年前到現在的每一份合約都要),還必須去地政局調建物謄本,以及當年買賣簽立的文件,這樣才能確實保有所有權,再轉賣給建商。但這些物件都因為年代久遠,早遺失不在,律師建議阿嬤沒有文件的證明,仍必須從時效取得途徑,證明當年購屋為合法交易,可從尋求其他證明下手,無論是人證或者其他可以證明此筆買賣等物證,皆是對自己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劉阿嬤居住該屋45年是不爭事實,但政府第一時間卻未能從民眾的利益先關注,沒有替這個社會上真正微弱的聲音挺身而出,反而先把利益放在前面,縱容將利益擺在第一順位的建商或者圖利者,迫使這樣的事件一再發生,所以居住在老房子的民眾變成人人自危,若再少些法律觀念,所有都更案都有可能再發生抗爭或不幸事件。

原文網址: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72423244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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