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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故猛刺女致傷 男判刑3年

中央社/ 2013.10.1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長期罹患癲癇症的黃姓男子僅因細故就持刀猛刺1名女子致傷,最高法院審酌其犯行受精神狀況影響,依殺人未遂罪判刑3年。

根據判決書,長期罹患癲癇症並反覆發作的黃姓男子,常至陳姓女子位於屏東市的寺廟參拜及休息、住宿。

黃男被控於去年4月間,因遭陳女指責而心生不滿,持水果刀,朝睡在客廳沙發上的陳女身體刺下,陳女驚醒抵抗並跌落地上,黃男仍不罷手,持續猛刺。

適逢陳女的女兒發現,趕緊將身受重傷的陳女拉出大門並報警處理。陳女經搶救,保住一命。

屏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男僅因細故,就持水果刀砍殺陳女,陳女雖未死亡,仍受重傷,惡性重大。但法院依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定黃男犯案時受精神狀況影響,減刑後依殺人未遂罪判刑4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黃男長期受癲癇症反覆發作之苦,並有高度焦慮情緒,對人情世故的處理能力,比一般人弱,應給予較多同情,且他無任何前科等,改判刑3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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