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載明租金並簽章收訖,應貼花!

大成報/
12 年前
【大成報記者黃兆亭/新竹報導】房屋租約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若有記載收取租金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出租人要記得按收款金額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以免查獲受罰,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

新竹市稅務局指出,房屋租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若未另外開立收據而直接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該房屋租約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收取民眾申報所得稅檢附之房屋租約後,經查未貼花者均會逐案通報該局裁處,除補繳本稅外,還需依漏稅金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1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