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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區域計畫法修正草案

中央商情網/ 2013.10.09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3年10月9日電)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今天(9日)部務會報通過「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健全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民眾參與等。

營建署指出,因應國家空間發展政策需要,本次修正明定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2層級。

且為維護國土資源永續利用,明定主管機關擬訂區域計畫時,應就區域計畫範圍內土地,依據土地資源特性及敏感條件,參照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劃設、劃定、核定或公告的各種保護(育)區範圍,劃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等5類型環境敏感地區。

並授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環境敏感地區的土地使用限制規定。

為健全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機制,營建署說,本次明定全國區域計畫中,應擬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區位的指導原則,並得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中,依指導原則劃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區位,以強化計畫引導發展目的。

另配合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的實施,未來除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涉填海造地或具性質特殊,例如國防、環境敏感地區、高污染性事業及依行政院核定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較為適當等的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機關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機關。

又考量大規模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對於開發計畫的細部規劃配置、財務資金或開發期程等,於申請初期恐難一併提出,或申請鄰避性設施開發案件,例如環保、殯葬設施等,宜先評估區位適宜性、整體發展政策或環境保護對策,也增訂分階段申請開發許可的規定。

因應「區域計畫法」目前未有民眾參與規定,營建署指出,為加強民眾參與機制,本次也修正明定區域計畫於擬訂或變更過程,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徵意見,作為擬訂計畫之參考,並於計畫擬定完成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提供審議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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