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下午召開部務會報,修正通過「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二層級,並修正健全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民眾參與等機制。
內政部表示,考量大規模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對於開發計畫的細部規劃配置、財務資金或開發期程等,在申請初期恐難一併提出,或是申請鄰避性設施開發案件,例如環保、殯葬設施等,應該先評估區位適宜性、整體發展政策或環境保護對策,因此增訂分階段申請開發許可的規定。
內政部指出,「區域計畫法」目前沒有民眾參與規定,為加強民眾參與機制,這次修正明定區域計畫於擬訂或變更過程,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徵意見,做為擬訂計畫的參考,並於計畫擬定完成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提供審議機關參考。
此外,依照區域計畫法申請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開發計畫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也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等程序。
內政部指出,全案將送行政院審議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