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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墳墓不准修?台中市府澄清絕無此事

大成報/ 2013.10.09 00:00
【大成報記者羅偉強/台中報導】有民意代表質疑市府不准市民維修十年以上的墳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今(9)日澄清絕無此事,表示如有祖墳因年久損壞需加以修繕,只要民眾依原面積、原高度向區公所申請,核准後即可進行修繕;市府也會持續建議中央放寬墓基面積。

民政局指出,「殯葬管理條例」在101年1月11日大幅修正內容,其中「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其意既在於既存之墳墓僅可依原墳墓之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如有民眾祖墳因年久損壞需加以修繕,只要依原面積、原高度向區公所申請,核准後即可進行修繕。

另外,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也規定,「原有墳墓修繕,應向區公所或生命禮儀管理所申請許可後始得施工,並依原墳墓面積、高度及形式修繕,不得撿、洗骨再葬。」因此,民政局澄清未有不准民眾修墳的事實。

民政局也指出,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使用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一事,是因土地資源有限,且公墓大多已滿葬,為了避免墳墓基地無限擴大,才會限制墳墓面積。但有民意代表反映應放寬面積,民政局也於102年5月22日函請內政部修法放寬公墓墓基面積之限制規定,內政部回復內容仍維持不變,但是市府仍會在適當時機持續建議放寬墓基面積。

民政局強調,養生送死為人生必經過程,對於殯葬設施改善及移風易俗上,市府近年來積極辦理,尤其在殯葬禮儀上,各區域有諸多不同風俗習慣,市府均予以尊重。

但基於節約墓地、推行環保自然葬風氣、及依法行政,民政局希望殯葬業者及民眾體認政府立法意旨,遵守「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第26條「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第28條「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前項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第70條「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第71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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