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鋼:102年10月8日董事會通過發行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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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0/08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3.發行總額:新台幣伍億元整。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6.發行期間:五年。7.發行利率:本轉換債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購置土地、擴建廠房及購置生產設備。10.承銷方式:採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11.公司債受託人: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處理。12.承銷或代銷機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處理。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處理。15.簽證機構: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故不適用。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依相關辦法就發行當時有關 法令辦理,俟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17.賣回條件: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依相關辦法就發行當時有關法令辦理,俟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18.買回條件: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依相關辦法就發行當時有關法令辦理,俟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依相關辦法就發行當時有關法令辦理,俟報奉主管機關 核准後另行公告。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依相關辦法就發行當時有關法令辦理,俟報奉主管機關 核准後另行公告。21. 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資本巿場籌資環境變化快速,為掌握實際發行作業時效,本次計畫之重要內容 及發行相關事宜,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而需訂定或修 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