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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消費孩子 兒團籲藝人、媒體自律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10.08 00:00
新頭殼newtalk2013.10.8 楊喬皓/台北報導

鑑於越來越多藝人因婚姻等紛爭而展開「搶奪孩子大作戰」,「防治父母強奪子女推動聯盟」今(8)天上午於台北律師公會召開記者會,提出政府管控、家長冷靜、媒體自律、民眾拒看等4點呼籲,希望藉以停止這樣的歪風,放過無辜的孩子。

由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以及多名家事律師、調解委員共組的「防治父母強奪子女推動聯盟」表示,近兩年來越來越多藝人或公眾人物因為婚姻等紛爭而相互模仿手段來搶奪孩子,使得原本應受保護的孩子不得不曝光於螢光幕下,甚至淪為談話性節目內容。

聯盟呼籲,媒體應聚焦當事的父母就好,不該使孩子也暴露在鎂光燈下。父母也不該將媒體當作第一手段,應多利用諸多社會資源或其他法律程序。

台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問題委員會主委李兆環表示,孩子可能不懂父母間的恩怨,但對大人的情緒卻很敏感。她指出,在許多案例中,孩子在法庭中要擔心法官要他選邊站,出了法庭又要承受許多叔叔阿姨(指媒體)的包圍關切,造成孩子的二度受傷,這些都是孩子心靈成長的一種負擔。

現代婦女基金會督導黃心怡也痛心的指出,她曾看過案例,一個才幼稚園的小孩和媽媽在法官面前表示,她不喜歡爸爸因為爸爸會打她,但當媽媽離開換爸爸單獨進來後,孩子卻又抱緊著爸爸的腿說不要再看到媽媽、不要叫媽媽進來。她經常發現孩子是用一種非常扭曲的方式在因應她心中的衝突和掙扎。

衛生福利部保戶服務司司長張秀鴛也表示,對於近來影視名人及媒體對於這些孩子的傷害,在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條第1項中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者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元以下罰鍰。

另外,她也指出,69條第3項也規定任何人包括孩子的父母,不得於媒體揭露這些兒少的身分資訊,違反者也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也可視情況依49條規定,對違反的父母進行強制性親子教育50個小時,完成時數者則不必罰鍰。希望能透過這些法規保障孩子的權益。張秀鴛也表示,將於10月15日邀請各縣市政府主關機關,針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往後進行更嚴格的把關。

律師郭怡青表示,國內去年立法通過的家事事件法中,新立了「程序監護人」機制,當法官或是父母認為子女有被影響的事實時,法官就可以裁定或父母也可以提出申請「程序監護人」,「程序監護人」由社工師、律師或心理諮商師擔任,在父母的法律糾紛上保護孩子以及守護孩子在訴訟上的權益,「程序監護人」對法官裁定不服時,也可為孩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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