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者判死辯論 律師提兩公約
陳男於民國92年犯下2幼童命案,出獄後被控於99年間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後,認為前來應徵的林姓女子在言談間侮辱其母親,懷恨在心,於隔日持木棒猛擊林女頭部致死。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行言詞辯論,由受命法官陳世雄、審判長黃正興等組成合議庭。蒞庭檢察官是薛錦隆,陳男的辯護律師為顧立雄、高涌誠、翁國彥。
高涌誠於庭後受訪說,在兩公約批准簽署後,又有施行法,要求國內法律適用兩公約時要參照國際人權規範,因此今天向法官解釋相關聯合國決議,「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
他指出,陳男經7所醫院確認是長期精神病患者,領有殘障手冊,依法不能判處死刑,如同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判處死刑。
顧立雄說,不管是扁政府或是馬政府,對兩公約的遵循,是長期以來的想法及推動的政策,兩公約透過施行法的制訂也已經落實,且聯合國有相關決議,應該遵循。
他說,精神障礙者對刑法的認識不足,對自我控制能力減退,情況如同未成年者,從社會責任理論看,社會對這些人有一定的責任,不能將他們所做的事情都歸咎於個人,讓其個人去承擔,這些人未得到好的醫療照顧,生活在較弱勢的階層,無法取得充分資源的環境,必須對其加以關懷。1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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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攝 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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