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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轉靜止戶前 應通知存款戶

中央社/ 2013.10.07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金融機構不得收取靜止戶帳戶管理費外,今(102)年9月起,將存戶存款轉靜止戶前,須先通知存款人。

消保處指出,媒體曾報導國內存款靜止戶的存款可任由銀行調度運用,甚至部份金融機構未經通知存戶,逕將民眾存款帳戶轉為靜止戶,並收取帳戶管理費。

對此,消保處指出,已洽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因應改善措施,做出以上改善作為。

而且,自103年1月1日起新開戶的存款戶,金融機構應在存款契約中,與客戶約定轉入靜止戶前通知存款人的時間與方式,並提醒做好帳戶管理。

對於金融機構未善盡通知義務時,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或第61條之1的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缺失或違反法令章程進行裁處,違反第45條之1可依同法裁處新台幣200萬到1000萬元罰鍰,違反第61條之1會做取消法定會議決議或停止部份業務等裁處。

再者,存戶的存款不會因為轉列靜止戶而消失,存款戶仍得隨時依金融機構規定的方式啟動後提領。

還有,存戶存款轉入靜止戶者,金融機構不得再收取帳戶管理費;但若金融機構規定存款門檻以下,需收管理費時,還是得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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