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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皇池︰服貿協議 非不能改

自由時報/ 2013.10.0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昨在服貿座談會上表示,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國宣布不排除以武力消滅台灣,因此「涉中無小事」,但服貿協議開放項目這麼多、涉及利益這麼大,政府簽署前幾乎沒有跟業者溝通,只私下打了幾通電話,這在國際談判中相當少見;且行政部門強調服貿協議不可逐條審查、不可修改,也違背慣例,「沒有任何雙邊條約是不能修改的」。

姜皇池強調,民主機制就是讓立法跟行政部門各有所司,行政部門進行談判締結,立法機關進行監督審查。雖然大法官釋字三二九號認定,兩岸協議非憲法所稱的「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範圍之內」;但根據憲法規定,條約的位階至少等同於法律,因此,應採用法律案的審查程序,需經委員會審查後再交付二、三讀,未經審議的國際協定,僅有行政命令性質,不具有法律的地位。

他表示,國際實踐上,美國國會在同意雙邊條約時,即不乏要求行政部門修改條約的特定條款,參議院經常將此稱為「保留」,自一七九五年以來,美國參議院對雙邊條款已進行一百次以上「保留」,約十二%以上的條約經過修改,要求行政部門重新談判,美韓FTA(自由貿易協定)就是最好的例子。

美韓FTA 可供借鏡

因此,服貿協議不是不能修,只要雙方同意,當然可以修改,「沒有任何雙邊條約是不能修改的」,也沒有要求進行包裹表決,要求修改也沒有違背服貿協議本身規定。因此,考量兩岸的緊密與複雜關係,如果服貿協議中有部分條款是台灣無法接受的,縱使要求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國內法跟國際法都沒有禁止。

姜皇池建議,未來在立法院審查服貿協議時,應確認逐條審議,檢視各產業利益,必要時提出修改,交付行政部門重新談判。此外,中方一直說服貿協議是在「一中原則」下所簽署,當別人這樣說的時候,有義務回應,是不是可說服立法院,應有「附加決議」,強調服貿協議不是在「一中原則」下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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