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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養陸子女違憲 陸委會:速修

中央商情網/ 2013.10.04 00:00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2013年10月4日電)司法院今天做出大法官解釋,指兩岸條例不認可收養大陸地區子女的規定違憲,陸委會今天表示,將儘速推動修正相關規定。

兩岸關係條例於81年9月18日生效施行時,當時考量兩岸人民語言、文化相近,若不限制台灣地區人民依民法規定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將造成大陸地區人民大量來台,使台灣地區人口比例失衡,影響台灣人口發展與社會安全。因此,有第65條規定,限制認養大陸地區子女。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第712號解釋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收養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將遵循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儘速檢討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陸委會說,政府101年3月起已開始進行兩岸條例通盤檢討,陸委會也正研議調整台灣民眾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制度,方向與大法官第712號解釋意旨一致,將在兼顧台灣整體社會發展及公共利益之下,保障兩岸人民婚姻與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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