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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機關註記車輛回收 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

大成報/吳富正 2013.10.03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報廢車輛使用牌照稅之計徵日,原以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為準,計徵至報廢前1日;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1年3月14日台財稅字10104007300號令修正以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之前1日。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因故不能使用或毀損不堪使用時,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外,應將車牌取下連同行照、身分證正本、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 0800-8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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