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月9日修正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事業單位若採用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以原物料使用量及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計算排放量並申報空污費。
同時,若環保單位檢測查核結果與事業申報結果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環保單位應重新核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空污費數額。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呼籲各列管事業單位應誠實正確申報空污費,以減少申報錯誤公文往返所浪費之人力及財力,各事業單位若對空污費申報有疑義,可逕洽本縣空污費諮詢專線037-351759分機221吳小姐詢問,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