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憲95年間還未成年時,性侵9歲女童被判刑3年6月入獄,98年7月假釋,和女友租住在桃園市一棟社區大樓。
去年5月20日,黃建憲因失業又積欠房租,躲在社區地下停車場樓梯間,趁林女準備搭電梯時,勒住脖子搶錢,林女反抗遭他勒昏,被丟到地下室消防池而淹死,黃男把搶來的1800元拿去帶女友燙髮與買東西吃。
翌日因林女未到校,校方報警,警方將他逮捕,桃園地院今年6月依強盜故意殺人罪,判處黃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黃男少年時犯下性侵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因已執行超過3年,不構成累犯,且黃因經濟困窘而強盜,過程中,為避免林女呼救及犯行曝光而殺人。
高院也指出,黃男在一審時,曾向林女父親鞠躬道歉,也於寫給林母的悔過書中表達歉意,此外,高院上月辯論終結庭訊,黃當庭聲淚俱下,向林父鞠躬致歉,深表後悔,林父對黃說:「我年紀大了,不知能否看你出獄,若你生活得不好,願給予協助」,高院認為,林父已表明願原諒黃,也不堅持判他死刑,因此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