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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士:本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開股東臨時會相關事由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01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10/012.公司名稱:樂士(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10月1日接獲監察人詠興投資有限公司來函,將於102年11月20日09:00召開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路一段20號2樓百合廳(國軍英雄館)本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一.選舉事項:(1)全面改選董事5人及監察人2人案。(2)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二.臨時動議三.散會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10/2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11/20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股東臨時會係監察人依照公司法第220條辦理。受理提名處所: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9樓(註明:詠興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耀仁先生收)受理提名期間:102年10月11日起至102年10月22日下午五時止(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其他說明事項:(1)本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2)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包括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辦理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寄發、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第177條之3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第183條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予各股東等,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並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在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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