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男和妻子、陳男等人於民國99年4月到高雄一家PUB飲酒,黃妻在舞池中被一名鄭姓男子摟腰,黃男醋勁大發,與陳男圍毆鄭男,在PUB工作的尤港仙出面勸架。
尤港仙被誤認為是鄭男的友人,黃男等人圍毆尤的頭部、下巴等處,經店員大喊尤男是工作人員才罷手,但尤男在走回吧檯前突然昏倒在地,經送醫後仍因頭部受傷導致鬱血性心臟病併發心肺衰竭死亡。
高雄地方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都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黃男和陳男有期徒刑1年,兩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合議庭承審法官審理認為,雖然尤港仙的致死原因是心因性休克的疾病,且陳男和黃男並非故意殺人,但死因卻與兩人毆打的傷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兩人應負起傷害行為所生的死亡加重結果的責任,因此改判兩人有期徒刑7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