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會換文內容,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名單部分,我方調解機構,分別為中華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仲裁協會等3家。
陸方名單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含北京、華南、上海、西南、山東、江蘇、湖北等辦事處),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含北京、廈門、浙江、廣東、福建、湖南、陝西等中心)等2機構。
代位機構名單部分,換文內容指出,我方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陸方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擔任。
經濟部表示,未來將持續宣導兩岸投保協議相關保障及協處機制,以便台商瞭解及運用,台商對協議若有任何問題或有案件需要協處者,可聯絡經濟部台商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