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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鼎: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3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2/09/30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士邁半導體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間接投資持股100%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4528(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9196(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所需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9196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3.59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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