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09/30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主辦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8家銀行聯合授信。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3年之日止,授信期限屆滿日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管理銀行申請展延授信期限兩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美金貳仟捌佰捌拾萬元之聯合授信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金融負債暨充實中期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金融負債暨充實中期營運資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