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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30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9/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1797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充實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資金,集團資金充份運用。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17086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39875.計息方式:依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最高利率,故本次資金貸與利率為3.3%,按月計息。6.還款之:(1)條件: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可依資金狀況提前還款。(2)日期:103年09月29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4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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