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籲工廠危險物品應申報
大成報/吳富正
12 年前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應於達管制量次日起十日內申報;否則工廠負責人會被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每年1月及7月還要定期向縣政府再次申報,以免受罰。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表示,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易燃性物品,易發生火災、爆炸等意外,不僅造成業主財物損失、員工傷亡,甚至波及鄰廠或鄰近居民,導致難以估計的損傷。爲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請縣轄內工廠務必依法申報危險物品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申報表格請上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網站下載(http://www.pthg.gov.tw/planeab);申報相關辦法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詢。如有疑問,請電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工商科7320415轉分機3313王小姐。
為強化工廠安全管理,使縣市地方政府掌握管理區內工廠危險物品,俾利防救作業,以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之衝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及23條規定,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規定,危險物品包括:氧化性固體、易燃液(固)體、發火性液(固)體及禁水性物質、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氧化液體等。而依《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辦法》規定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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