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首度公布「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種要追究刑責的情形是: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二、影響飛機、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
三、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報導指出,大陸僅於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內,就發生6起「詐」彈威脅民航安全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
依上述解釋,造成航班備降或返航,或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訊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以上等,應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對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重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妨礙國家重大活動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將加重處罰。
這項解釋定義,「虛假恐怖信息(訊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訊息。
大陸的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恐怖訊息訂有刑責,但條文中所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有認定標準不夠具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因而提出上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