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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彈謠言散布恐怖 陸追究刑責

中央社/ 2013.09.29 00:00
(中央社台北29日電)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編造傳播恐怖訊息適用法律的解釋將自明天起施行,謊稱飛機上有炸彈等6種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訊息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新社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首度公布「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種要追究刑責的情形是: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二、影響飛機、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

三、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報導指出,大陸僅於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內,就發生6起「詐」彈威脅民航安全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

依上述解釋,造成航班備降或返航,或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訊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以上等,應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對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重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妨礙國家重大活動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將加重處罰。

這項解釋定義,「虛假恐怖信息(訊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訊息。

大陸的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恐怖訊息訂有刑責,但條文中所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有認定標準不夠具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因而提出上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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