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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方案 大陸戰略需求

中央社/ 2013.09.27 00:00
(中央社記者蕭保祥上海27日電)大陸今天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明確表達期待上海自貿區進行經濟改革,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是大陸國家戰略需要。

據新華網,總體方案共分4部分,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指出上海自貿試驗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先行先試,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使上海自貿試驗區成為大陸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

方案指出,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範圍,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並根據先行先試的推進情況和產業發展與輻射帶動需要,「逐步拓展實施範圍和試點政策範圍」,形成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方案訂出上海自貿區的總體目標為,經過2至3年的改革試驗,積極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業態,加快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全面開放,致力培育國際化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力爭建設成為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為大陸擴大開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徑,「更好地為全國服務」。

第二部分是上海自貿試驗區的「主要任務和措施」,包括「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擴大投資領域的開放」、「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深化金融領域的開放創新」、「完善法制領域的制度保障」。

其中指出,將按照國際化、法治化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

選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領域擴大開放,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資訊通信服務除外),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訂試驗區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

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負責辦理;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同時,構築對外投資服務促進體系。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支持試驗區內各類投資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鼓勵在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另外,要推動貿易轉型升級。鼓勵跨國公司建立亞太地區總部,建立營運中心;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擴大完善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加快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推動生物醫藥、軟體資訊、管理諮詢、數據服務等外包業務發展;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功能。

還要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級。積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貨櫃在大陸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浦東機場增加國際中轉貨運班機。

至於深化金融領域的開放創新,方案指出,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創造條件進行先行先試。

同時,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支持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再保險市場。

方案的第三部分是「營造相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環境」,推進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管理模式。

並探索與自貿試驗區相配套的稅收政策,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此外,還有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

方案的第四部分是「紮實做好組織實施」,指出上海市要根據方案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計劃,抓緊推進實施。

今天公佈的方案還有一個附件,就是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

大陸國務院發出通知,指出建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是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措施,對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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