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2/09/27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harmadax (Hong Kong)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69158(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555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佛山英伯士生化技術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曾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69158(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318(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HARMADAKS EU PHARMACEUTICAL CO. D.O.O.(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持有70%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69158(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695(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廣州德芮可製藥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曾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72894(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7604(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48167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1.74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表原幣金額若為外幣者,係以102.08.30之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USD/NTD 29.925 CNY/NTD 4.892 EUR/NTD 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