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武成被控在民國86年至90年間擔任成功鎮長期間,辦理小型工程發包時,涉嫌圖利廠商和收受賄賂,不法所得新台幣1300多萬元,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
侯武成上訴二審,依然維持有罪判決,不過刑期改為8年6個月,侯武成堅持無罪,4度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維持花蓮高分院更四審判決,在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併科罰金200萬元,追繳不法所得1300多萬元;圖利他人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併科罰金200萬元及追繳不法所得1300多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