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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芳化工:代子公司GII公告新增資金貸與子公司SFV 金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且達資金貨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挸定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26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9/2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San Fang Vietnam Co., Ltd(SFV)(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Grand Interantion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GII)與San Fang Vietnam Co., Ltd皆為三芳化工百分百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9084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2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6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8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仍為SFV為擴大營運規模之所需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535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736165.計息方式:5%6.還款之:(1)條件: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規定.百分之百持有之公司規定,貸與年限五年(2)日期:2018年9月30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55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2.1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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