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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與高通發表共同聲明 修改簽訂專利協議內容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3.09.26 00:00
IC設計聯發科(2454-TW)與高通(QCOM-US)共同發表聯合聲明,強調雙方均未曾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或其他任何國家之政府機構,向對方提出正式、非正式或其他之控訴,且雙方在 4 年前所簽訂之專利協議並未被廢除、撤銷或中止,不過雙方同意針對專利協議進行部分修改,並中止專利協議中部分條款。

聯發科與高通發表共同聲明,強調 4 年前簽訂之專利協議並未被廢除、撤銷或終止,不過雙方近日同意針對前述專利協議從某些方面進行修改,並中止該專利協議中部分條款之適用。

依據修正內容,雙方指出,有關聯發科向高通報告其CDMA與WCDMA晶片組銷售資訊之契約條款已經修改,不過有關報告義務之具體修改內容仍屬於機密。

聲明中強調,聯發科與高通之原專利協議並非專利授權(license或licensing)契約,聯發科並未取得高通任何專利授權,高通也未取得聯發科之任何專利授權。

雙方表示,該增補協議並不禁止高通或聯發科銷售其晶片組予任何客戶,依據該增補協議,高通或聯發科均未自對方取得任何可轉讓予第三方之專利相關權利。

聯發科與高通強調,雙方之間之專利協議(包含最近之修正),並無意改變任何客戶與高通或聯發科間可能存在之任何契約義務(包括任何報告或支付權利金之義務)。

就聯發科之客戶與高通可能簽有之專利授權契約,或該客戶可能因使用高通之專利於其產品,而需要向高通取得授權而言,聯發科之客戶與其他晶片供應商之客戶相比,其所負擔之義務並無不同。

同樣就高通之客戶與聯發科可能簽有之專利授權契約,或該客戶可能因使用聯發科之專利於其產品而需要向聯發科取得授權而言,高通之客戶與其他晶片供應商之客戶相比,其所負擔之義務也無不同。

至於其他增補協議之條款,雙方強調為保密內容,聯發科與高通雙方均不對此有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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