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中心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立法院院會6月27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共債務法部分條文,中央政府所舉借的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舉債限額90%時,應訂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立法院審查。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1年度舉債額度。
公債法也規定,中央政府所舉借的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的40.6%。
報告表示,行政院預估,103年度中央政府累計舉借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為新台幣5兆4250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的38.7%。
38.7%雖然還在公債法規定的債限範圍內,但5兆4250億元已達到債限90%以上,行政院依法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並送立法院審查。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1年度舉債額度。
報告指出,立法院授權行政院自訂公債法修正條文的實施日期,行政院卻將實施日期全部定在103年1月1日,似乎是要迴避上述的規定、延後將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立法院審查的時程,「尚欠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