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規定,除避免外力侵害國家安全的國安監聽外,都採列舉罪名方式,來限縮檢警調的監聽範圍,且司法警察每次向法院聲請監聽不得超過三十天,法官還要視案情需要,是否核准續聽。
依通保法規定,偵查中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藥事法、證交法、期貨交易法、選罷法、洗錢防制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司法警察會請求檢察官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事證,向法官聲請核發監聽票。
法院接到檢察官聲請,應在廿四小時內核復,若遭法院駁回者,檢方不能聲明不服,只能準備更多犯罪證據,讓法官採信核發監聽票;至於審判中案件,則由法官依職權決定是否核發監聽票。
通保法並規定,一旦以違法手段進行監聽,所取得的內容或所衍生的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通保法規定,監察通訊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此外,若有違法濫權監聽者,還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