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導,這就是說,對擬列入後備的或列入後備擬提升的團職以上領導幹部,優先安排審計。對即將達到平時任職最高年齡或最高年限的領導幹部,擬調整交流或轉業復員的領導幹部,「在離任前應安排審計」。
這份「意見」指出,經濟責任審計要以領導幹部經濟決策權、經費審批權、物資調配權、資產處置權、合同簽批權等權力行使情況,以及個人住房、用車、公勤人員使用情況為重點審計內容。
對履行經濟責任不稱職的領導幹部,應進行誡勉談話,視情況調整職務,已確定為後備幹部的應當取消資格,有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應當免除現任職務,並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