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控股(9151)參與發行的臺灣存託憑證(TDR)申請下市,證交所24日公告,經董事會核議後,該公司TDR自102年10月15日終止上市;該公司及其獨立董事外全體董事承諾以每單位TDR40.63元無限制收購其在外流通的TDR。
證交所表示,自102年7月1日起,旺旺TDR在外流通單位數少於1000萬個單位。基於整體財務和成本效益考量,旺旺在8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依規定申請TDR終止上市。
證交所表示,在102年10月14日最後交易日前,投資人除可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外,因該公司原股仍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投資人也可自行向存託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兌回原股持有或兌回原股出售,但投資人應注意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風險(例如匯率及兌回手續費等)。
證交所說,投資人也可選擇在10月15日終止上市日後,一、由存託機構依存託契約規定出售存託股份,並於扣除必要費用後,將所得價款返還旺旺TDR持有人。(欲選擇此方案者,須在10月14日前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
二、自終止上市日起50日內(即自102年10月15日至12月3日止),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向原開設集保帳戶證券商填具收購申請書辦理應賣交存事宜。
另外,證交所提醒,在10月11日及10月14日買進旺旺TDR的投資人,因證券交割日逾存託契約終止日(即終止上市日)之後,所以無法向存託機構申請兌回原股持有或兌回原股出售。
證交所說,旺旺TDR自98年4月28日在證交所掛牌上市,發行單位數為2.1億個單位,每1單位TDR表彰原股1股,發行價格為每單位15.5元。該公司上市以來財務業務未發現有異常情事,且每年均配發現金股利,迄今累積發放現金股利約為每單位TDR 3.55元,其原股仍於香港交易所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