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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調解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23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2/09/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上午11時1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2)新光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新光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14,835,616元。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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