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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眼鏡上路 機車騎士過失致死挨告

NOWnews/ 2013.09.23 00:00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有機車騎士近視未戴眼鏡上路,發生車禍造成傷亡,因而吃上過失致死的刑責。交通部高雄區監理所呼籲民眾,保持良好的身心狀況是所有駕駛人應盡義務,才能保護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車速越快時,視力越低,視力原本就不良者在駕駛時的風險更大。所以確保視力的清晰,也是駕駛人該具備的基本條件。

交通部指出,近來監理機關常宣導酒後勿駕車、鼓勵高齡者繳回駕照,皆是因為酒後和高齡者的認知協調狀態、緊急事故應變反應、辨識能力易變差,容易造成車禍事故。視力的清楚與否,也是影響駕車能力的一大要項。民眾常認為上述行為非蓄意,因此高估自己的行車能力,以致發生憾事,視力模糊更是常被小覷的危險因素。

台灣視力不佳者人口眾多,許多人為了貪圖方便和美觀,即使視力有問題,騎車時也不願戴眼鏡,或是配戴度數不足的眼鏡,行車時造成危險而不自知。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駕駛人原則上兩眼裸視力須達零點六以上,且每眼各達零點五以上;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零點八以上,且每眼各達零點六以上,如此才算達到行車標準。但視力衰退致未達標準者,常被輕忽大意而上道,易因視力模糊肇事,而吃上民、刑事官司。希望駕駛人能注重視力健康,以免造成終身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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