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阮姓男子與友人於民國100年12月3日晚間在桃園縣桃園市某舞廳喝酒尋歡,2人步出舞廳後,巧遇與阮男有嫌隙的范姓越勞。
阮男撿起地上的電纜線揮打范男,並與友人一路追著對方跑。阮男友人因遭范男用皮帶揮打到,憤而取出折疊刀,在阮男指使下揮刺,使范男身中3刀,最後出血性休克死亡。
阮男一、二審均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6月,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阮姓男子與友人於民國100年12月3日晚間在桃園縣桃園市某舞廳喝酒尋歡,2人步出舞廳後,巧遇與阮男有嫌隙的范姓越勞。
阮男撿起地上的電纜線揮打范男,並與友人一路追著對方跑。阮男友人因遭范男用皮帶揮打到,憤而取出折疊刀,在阮男指使下揮刺,使范男身中3刀,最後出血性休克死亡。
阮男一、二審均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6月,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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